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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蝶戀花旅行社賞櫻團國道翻車事故,造成多人死亡,有一家四人,其中夫妻及女兒於該次車禍亡故,僅存長子一人。長子向保險公司請求妹妹的旅客責任賠償遭拒絕,引發各界關注,有認為保險公司不盡情理,有認為法律保障不週,有認為應該要賠償,各種看法歧異。最後,連金管會都跑出來解釋相關保險給付的疑義。
  蝶戀花所投保險屬於乘客責任保險,該乘客保險是蝶戀花向保險公司投保,蝶戀花為被保險人。於被害人向蝶戀花提出民事求償時,再由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不過,前提是被害人要有民事求償的權利,才能請求該保險金,而非繼承的權利。關於死亡事件,可能求償相關扶養費、殯葬費、醫療費及精神賠償等。
  在本案件,妹妹若無撫養兄長的情況,討論兄長得請求的費用,最有可能的只剩殯葬費用而已,但因強制責任保險給付,原則上足以支應殯葬費用,若無法請求精神賠償(就是精神慰撫金的意思),關於妹妹的死亡,兄長對加害人很難有求償權利。另外,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兄長無法依據該條文請求精神賠償,因此保險公司拒絕理賠,這才是本案的問題點。
  妹妹車禍身故,兄長在法律上找不到對於加害人求償而得領受乘客責任保險金的權利,但父親、母親、妹妹均因該次車禍而死亡,竟然發生無法請求旅客責任保險的權利,實在令人傻眼,完全不盡人情。
  因此,就有律師或是新聞報導想要幫忙找出可以請求該部份保險金的方式,進而謂若妹妹先於父母死亡,則父母對於妹妹的精神賠償請求權利可以由兄長繼承,如此一來,就可以向保險公司求償了。但這種看似合於情理的看法,必須建立在保險契約中有加註「請求權得為繼承標的」之前提下,才能夠成立。
  依照民法第195條關於這類精神賠償的非財產損害賠償請求權,必須要有「已依契約承諾」或是「已起訴」的前提,否則是不能被他人所繼承的,例如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第2934號裁判要旨說:「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因與被害人之人身攸關,具有專屬性,不適於讓與或繼承。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同法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亦有其適用。」就實務看法而言,就算妹妹在蝶戀花車禍事件,先於父母亡故,除非保險契約有加註「請求權得為繼承」之要件,否則被害人兄長也不能繼承父母對妹妹的精神賠償請求權。
  整體觀察兄長對於父母及妹妹在單一車禍死亡事件,在本案例仍然有一條合理合法的出路,就是透過提高兄長對「父母親」亡故的精神賠償求償數額,間接彌補法律規範的不足。也就是說,在洽商和解的時候,相關保險金可能只是損害賠償的部份給付,並非全部的和解金。
  和解金是一個數字,保險金的給付只是和解金的一部份,除非兄長同意以保險給付作為和解金的數額,否則在類似案例,若加害人不願同意被害人家屬所求償的數額時,就會進入法院訟爭。法院在審查相關精神賠償數額時,應適當加以提高,以符合實際的公平正義原則。此時,透過個案的法律審查,前述兄長無法請求的旅客責任保險金,可以藉由提高父母的精神賠償數額,達到彌補的效果,亦合情理法。
  台灣司法實務,關於車禍死亡事件的損害賠償數額,一直存在許多問題。其一,關於被害人若活著時候的薪資所得,可否求償?其二,精神賠償的數額,是否過低?總之,車禍死亡時(像這次蝶戀花車禍,若立即喪生,醫療費用的求償通常不在討論範圍,除非例外情形,會有大筆的醫療費用或健保以外的支出,另當別論),親屬只能請求扶養費、喪葬費及精神賠償。實務上,若不能提高精神賠償數額,人命在台灣還真是不值錢。
  消基會曾說過,民俗活動的一千五百台斤以上的神豬,都可賣到超過三百萬元的好價錢,有時候法院判決一條人命的價值可能還不如一條神豬,這是什麼道理呢?

全文刊載於:http://www.storm.mg/article/227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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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