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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名男子酒後騎腳踏車遭警察攔檢,他認為自己騎腳踏車並未觸法,還嗆警察說自己又沒騎車、開車,只是騎腳踏車而已,腳踏車也不是吃電的,難道這也犯法嗎?警察表示,這樣確實為酒駕,進行呼吸酒測,酒測值高達1.63毫克,警方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處以新台幣六百元罰鍰。
  喝酒開車或騎摩托車是犯罪這點無庸置疑,新聞時常在報導酒駕有多可惡,眾所皆知,這是規定在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重點在於刑法規定的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然我們一般大眾在騎的腳踏車總不能算是動力交通工具了吧?!
  畢竟,那是靠人力才能前進的,與所謂的”動力”意義不符,那這麼說來喝酒騎腳踏車就不犯法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1項第7款規定,慢車駕駛人,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處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而同條例第69條第1款就有說,腳踏自行車即屬於「慢車」的其中一種。
我們都知道喝酒不能開車和騎摩托車,不過你現在要知道,連騎腳踏車也不行,因此下次出去喝酒請記得一件事,你只能搭車,不管搭什麼車,當然也包含了11號公車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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