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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迪士尼電影海洋奇緣上映後,大受多個國家好評,該電影以南太平洋的原住民族文化為根基,敘述一位16歲的少女莫娜為了族人踏上冒險旅程的故事,但故事中由於使用了許多該地原住民族用語、圖案等文化元素,甚至還要以此銷售周邊商品,遭到學者與原住民族團體質疑可能涉及侵權或是歧視,認為主流文化動輒消費原住民族的事件太多了,應該透過法律強化對於原住民族文化的保護。而在台灣現在的法體系中,就有一部《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下稱原民創作條例)在擔任這個工作。
  在《原民創作條例》的體系下,原住民族「傳統之宗教祭儀、音樂、舞蹈、歌曲、雕塑、編織、圖案、服飾、民俗技藝或其他文化成果之表達」等等一切文化要素,全部都是保護的對象,只要相關原住民族、部落等提出申請,並經主管機關原住民族委員會認定,並登記,就可以受到保護,之後上述的文化內容,就仿效著作權法,受到「智慧創作財產權」、「智慧創作人格權」的保護,避免主流文化任意「詮釋」原住民族的傳統。
  形式上,想要利用上開文化元素的人,還是可以透過與智慧創作權人,也就是登記保護的部落、特定原住民族、全體原住民族進行協商,來取得授權進而加以使用,只是由於原住民族傳統文化重視部落族人共有,要找到一個代表部落或是族群提出申請的人並不容易,以至於整個《原民創作條例》雖然從2007年制定至今將近十年的時間,但是真正經過申請受到該條例保護的權利,和整體原住民族擁有的文化元素仍無法相比,以至於實務上仍多見主流文化直接使用、詮釋原住民族文化,而遭相關團體批評的案例。
  只是無論如何,建議大家可以去看看海洋奇緣,再回來思考一下,文化的詮釋到底是誰能做、誰不能做,這個極度複雜的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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