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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新聞有報導指出,有名40多歲張姓男子,因貧病無法生活,被社會局安置在護理之家,社會局依法跟70多歲的張母親追討安置費用,張母則向法院聲請免除扶養義務,法院調查後,認為張男出社會20多年未奉養母親,還欠下大筆債務,造成老母長期面臨債主上門恐懼,甚至張父遺留的房產也被張男拿去抵押貸款,所幸其他家人出面購買才免遭法拍,裁准老母可免除扶養兒子張男的義務。

  罹患糖尿病的張母在法院審理時表示,兒子外出工作20多年,從未主動聯絡、探視或關心家人,幾乎音訊全無,也未拿分文回家,反而積欠許多卡債、手機費用,債主常上門討債,造成她生活不時面臨恐懼:丈夫過世後,遺留中和區新生街房地產由她、兒子各擁有一半,2005年,兒子卻帶她前往銀行,用自己的持分貸款1百萬元,由她擔任保證人。張母說,事後兒子還是無力償還貸款,一走了之,所幸女兒出面協助兒子償還利息,也把她持有的一半房產買下,後來張男持有的一半遭法拍,女兒才以共有人身分,以113萬元優先承買,保住了房屋。

  審理過程中,張男未到庭,社工對此也沒意見,法官找來女兒出庭,證明張男長期未盡孝道,還讓母親時時須恐懼債主上門,又張母年邁、退休無工作,現今每月僅領老人津貼3500元,物質生活匱乏,精神飽受煎熬,而身為人子的張男,過往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母親義務,已屬情節重大,因此法院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裁定張母可免除對張男的扶養義務。

  孩子本應盡孝道扶養父母,若從未盡責卻因其他原因得免除扶養義務甚至反過來要求父母扶養自己,本無道理,以德報怨是儒家思想之精神但不適合用於實際面,因此從未付出過卻要求對方為自己付出除了感情上不允許外,法律上也是無法主張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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