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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來有新聞報導指出,台中一名曾姓女子,去年底發現機車上安全帽不見,還以為只是被借用幾天,但遲遲等不到歸還只好報警處理,警方調閱監視器,逐一過濾後,發現一名20歲的黃姓男子涉嫌重大,鎖定後18日逮捕歸案,黃男向警方辯稱黃,是因為當天跟女友約好,準備騎車載她回家,卻因為臨時手邊沒有多安全帽,又怕被警方攔下開罰500元,在女友前沒面子,只好趁四下無人之際,順手牽羊偷了曾女安全帽後離去。似乎是想主張自己只是借用,沒有不法所有的竊盜意圖。

  可是,檢察官偵訊後,仍然認為被告主觀上似非僅使用竊盜,仍具有不法所有意圖,才會去竊取他人安全帽,而涉犯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之竊盜罪。
  區區幾百元就可以買一頂新的安全帽,何必偷偷摸摸用偷的,除遭起訴而有可能吃上官司並留下案底外,同時對他人也造成困擾實在沒有道德心,因小失大得不償失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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