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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來的TRF風暴,造成許多中小企業受損嚴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定義TRF(Target Redemption Forward):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即TRF,是一種衍生性金融商品,中央銀行將其分類為外匯選擇權類的商品。交易方式由金融消費者向銀行買一個選擇權、賣一個選擇權,以合成一個遠期契約(Synthetic Forward),並對「未來匯率走勢」之交易條件,進行約定。國內銀行盛行銷售以人民幣為標的之TRF商品)。因為有諸多交易,緣於銀行的不當銷售,引發交易客戶多方陳情及救濟,目前可以請求銀行賠償的管道,包括銀行與客戶自主協商和解、申請評議中心調處、提交仲裁、訴訟求償等方式。大體而言,訴訟方式曠日費時,緩不濟急,大部份客戶多不願以此方式進行救濟。
  原則上,關於TRF/DKO這類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因為從交易之始,銀行應有相當法遵事項,像是對客戶進行KYC,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銀行本身的風險內控,或是對於產品的適合度分析,接著應實際進行授信再核予交易額度,並於交易確認前,應對客戶為風險的明確告知,不得有所欺瞞;再則,也不得向客戶保證獲利,或是告知不會虧損等語。然則,多數銷售此項業務的銀行,於實際運作面向,經常沒有遵循銀行法令相關規範,以致於像是造假財報、風險未告知、保證獲利等等違法推介商品的情形,層出不窮,引起諸多交易糾紛。甚至於,有的銷售行員亦不具有推介商品的資格,也不瞭解商品的詳細內容及風險,於人民幣反轉情況下,導致銀行及客戶的雙輸。若因銀行嚴重違法銷售TRF導致交易無效的情形,是有可能向銀行求償全部的損失;在大部份的情形,若銀行有違法不當銷售TRF,得依缺失態樣的不同,主張由銀行分擔相當的損失。
  目前,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關於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TRF/DKO)爭議事件調處,有相當的資訊可供參考。關於評議中心的處理情形,參諸其統計資料,截至民國106年1月16日止,該中心共收受申請案件80件,之後經當事人撤回申請者計21件,到場調處成立者計1件,經移送評議委員會作成調處建議者計4件。其中,已出現銀行要賠償客戶全部損失的調處建議,令投資TRF的受害者感到鼓舞。
  新聞報導,在藍綠立委同時施壓下,金管會除了早就希望銀行盡速解決TRF爭議,以回歸本業的經營。亦即,銀行應與投資TRF的爭議客戶和解,也就是說,銀行應分攤爭議個案客戶的損失。其次,即使未能和解的個案,銀行也不得拒絕客戶申請調處或是提交仲裁,以期解決TRF風暴所帶來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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