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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在外使用藝名、別名、花名,簽發本票時也是簽這些名字,沒有寫上真名,構成犯罪嗎?最近有一件類似的新聞案例,一位黃姓酒店小姐在酒店的花名是「雷亞樂」,李先生在酒店認識了這位雷亞樂,李先生因為同情雷亞樂獨自撫養兒子,偶爾會給予數千元花用。後來,雷亞樂竟向李男誆稱「母親過世急需喪葬費」、「哥哥酒駕需錢交保」、「墮胎」等名義借錢,並用「雷亞樂」之名義簽立借據及本票,擔保會還款,後來並未還款。
  但之後,發現原來雷亞樂不是她的真名,不姓雷是姓黃,李先生乃提告偽造有價證券及詐欺罪。不過,法院認為本票沒有一定要簽真正的名字,也就是只要能代表本人的名字亦可,黃小姐也辯稱在酒店上班或是收受包裹均自稱「雷亞樂」」,而且本票上的身分證字號、電話、地址都是真的,由這些證據資料,法院認為既然雷亞樂就是黃小姐,就沒有偽造的問題,簽發本票行為部份,判決無罪。然而,雷亞樂的媽媽還活著,雷亞樂也沒有流產醫療紀錄,這部份的詐欺罪成立。
  下次收受人家簽立的本票,最好還是同時影印身份證,以茲比對,免得拿到一張花名的本票,後續法律程序可是很麻煩的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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