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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觸犯輕罪,一般而言,判決刑度若在六個月以內,大都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繳納罰金代替入監服刑。但是,判決六個月以內刑度,就一定可以易科罰金嗎?那可不一定喲!
  最近就有一個打狗致死,不得易科罰金的案例。新聞報導指出,潘先生因不滿前女友比較疼愛她的貴賓犬,卻冷落潘先生的柯基犬;某日,前女友回家時,兩隻小狗衝上迎接及推擠,潘先生覺得自己的柯基犬被欺負,竟拿電風扇支架將前女友的貴賓狗打到尾椎斷裂,吐血而死。後來,前女友通報動保處,潘先生被依違法動物保護法移送法辦,法院判決潘先生打狗致死罪二個月有期徒刑。事實上,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因此,潘先生乃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沒想到未被允准,因為檢察官認為若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准易科罰金。檢察官認為潘先生有多次傷害記錄,過去判刑都獲得易科罰金,卻未能改過自新,且未能珍惜他人的身體、生命等,本次又打死小狗,所以認為不進監獄難收矯正之效,認為潘先生應入監反省。
  所謂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雖然仍應依個案為具體認定,不過,仍然可以參考「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第五條」的相關規定,例如:三犯以上且每犯皆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宣告之累犯、前因故意犯罪而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前因故意犯罪於假釋中故意再犯本案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者、三犯以上施用毒品者、經通緝或拘提到案者、前經緩刑或緩起訴處分附帶命提供義務勞務未依規定履行義務勞務而被撤銷緩刑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等。
  愛欺侮小動物的人可要注意了,打死小狗而判決二個月有期徒刑,不要認為就一定可以不用關哦!因為若是累犯或是符合特定情形,不入監服刑難收矯正之效或是難以維持法秩序,就會被送去監獄去關起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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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