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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買賣預售屋或是成屋買賣,是否都應以實際獲利價差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呢?過往,因為預售屋紅單或是契約權利的轉讓,如果沒有交易紀錄,獲利之當事人會因為不容易查到,即令有所獲利,交易當事人或許就不申報繳稅。但是,為了租稅公平原則,以及防止抄作房地產,關於相關預售屋買賣,若有實際獲利之價差,不論成屋或是預售屋,均應申報所得,稅務機關亦將列為查核重點。

  據近日之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指出:「依所得稅法規定,個人買賣預售屋及成屋之交易所得,應以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亦即,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凡財產及權利因交易而取得之所得,都要繳納所得稅,像是財產或權利原為出價取得者,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就稅法上理論,購買預售屋而在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又轉售予他人,若有獲利仍須納稅,才會符合租稅公平原則。關於查核轉讓預售屋的獲利所得,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已經列入經常性業務,也就是會加強查核類似的逃漏稅行為,民眾不可不知。

  國稅局北區國稅局還試舉下面的例子,讓民眾瞭解相關利得計算之方式。例如:「假設A君於103年2月向建商購買一戶預售屋500萬元,旋於103年6月以650萬元轉售給B君,並向建商辦理換約手續,由A君支付換約手續費等費用10萬元,嗣B君於104年2月完成尾款交付,則A君應於辦理10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申報該筆財產交易所得140萬元(650萬-500萬-10萬)」。

  類似預售屋買賣,獲利當事者倘有短漏報之情事,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繳所得稅;而且,若遭查核發現短漏情形,還會被加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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