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jpg  

  日前接觸到一案例,李姓夫妻感情不睦,多次協談離婚未果,某日又因細故大吵,老婆憤而將小孩帶離家中一去不回。李先生多方訪尋,就是無法見到孩子一面,老婆堅持必須同意其所有離婚條件,才放行李先生與小孩接觸。李先生憤不可當,雖同意離婚,但不願放棄照顧孩子的權利,卻不知該如何是好。

  此時,提出訴訟爭取擔任孩子的親權主要照顧者(就是一般民間俗稱的「監護權」)恐怕是必要的。只不過訴訟過程耗日費時,李先生想儘速看到孩子,有何方式可以為之?

  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一項)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第二項)關係人為前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三項)第一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也就是說家事事件法允許在訴訟程序進行中,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或由法院依職權先為適當的「暫時處分」,避免當事人的請求難以實現。

  司法院亦訂定了「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可供參考。而在上述這種父母爭取親權行使之事件,可向法院聲請的暫時處分如下:
一、命給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醫療或諮商輔導所需之各項必要費用。
二、命關係人交付未成年子女生活、教育或職業上所必需物品及證件。
三、命關係人協助完成未成年子女就醫或就學所必需之行為。
四、禁止關係人或特定人攜帶未成年子女離開特定處所或出境。
五、命給付為未成年人選任程序監理人之報酬。
六、禁止處分未成年子女之財產。
七、命父母與未成年子女相處或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八、其他法院認為適當之暫時性舉措。

  法院核發前項暫時處分,應審酌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並應儘速優先處理之。

  縱使父母離異,小孩無辜,畢竟大人間的事,不應該影響到孩子。小孩沒有參與權、沒有選擇權,卻無形中必須與父母一同承受。不論夫妻情感結果如何,人倫親情都是不應該被任意剝奪的。當父母能把婚姻離異處理得很好,孩子也因此受惠。請給予孩子安全可靠的正向能量。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