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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於105年12月22日公告發佈之新聞稿表示,為有效處理銀行與客戶間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金融交易爭議案件,早已於105年9月30日邀集銀行業者召開「銀行辦理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爭議事件之調處與仲裁處理原則」會議,會議內容積極呼籲銀行與客戶協商和解,如無法達成和解協議者,請銀行應即配合客戶意願透過評議調處或仲裁機制處理,以儘速解決紛爭。
  惟近來金管會仍接獲客戶透過各種管道反映,銀行仍未能提供與客戶權益有影響或有助於釐清爭議之相關文件,或仍有少數銀行尚未簽訂仲裁協議等情事,致爭議之處理無法順利進展。
金管會便再於105年12月21日邀集主要銀行代表與TRF自救會、自救聯盟召開協調會議,會議內容主要是為了請銀行應積極配合與客戶妥適處理相關爭議,以避免影響企業正常營運,並就105年9月30日前所發生之爭議案件,初步達成下列處理共識:
  一、 為維持客戶正常營運,請銀行不要因TRF等交易損失爭議而緊縮客戶銀根,致影響客戶正常營運之情事。
  二、 請銀行儘速於105年12月30日前或最遲應於106年1月15日前提供有爭議之交易錄音檔內容、KYP(產品適性表)、 KYC(客戶適性表)及以適當方式提供「平倉金額來源證明」或「匯付上手銀行水單」。
  三、 客戶要求評議、調處或仲裁,銀行不得拒絕;如有與複雜性高風險衍生性金融商品特性類似者(如:DKO、AKO),亦請銀行配合辦理。
  四、 請銀行配合客戶意願,於106年1月26日前完成簽署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版本之仲裁協議或其他雙方認同之仲裁協議,或進行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之調處。
  金管會表示,銀行針對105年9月30日前之TRF等商品爭議案件,已和解、妥適處理及進入調處或評議之比率已達7成,爭議案件之處理已有相當成效,金管會將持續督促銀行配合客戶意願儘速透過相關處理機制釐清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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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F 金管會 調處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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