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208 布痞去紀念館-3.jpg  

  據報某男子至15歲女友家,未向其外婆打招呼,惹的她老人家不快,遂控告該名男子和誘她孫女。 少女表示,她帶男友回家,但男友沒跟外婆問好,外婆很生氣,自那日起不准她外出也不能帶同學回家,她才會離家出走的。基隆地檢署認為,少女乃出於自願而離家出走,該名男子並無強行將她帶走,亦無引誘之行為使其脫離家庭,故予該名男子不起訴處分。
  在此我們來談談和誘罪,談到和誘罪當然就會提到一條跟它很像又不一樣的犯罪,叫略誘罪。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條第三項又規定,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所謂和誘係指得到被誘人同意之情況下,讓被誘人離開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監護範圍,且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略誘則是以強暴、脅迫或詐術等之不正方式,有違被誘人自由意志之下,使其離開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的監護範圍,且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白話一點來說,和誘是用和平的手段,略誘是用非和平的手段。那為何同樣是和平的手段,對於16歲未滿的男女為之,即一律論以略誘,當作你是以非和平的手段為之呢?由於未滿16歲之人尚未成熟,並無判斷是非對錯之能力,故即使他有點頭,這個同意也會被視為非出於自由意志,屬無效之同意。
  本篇報導裡的女友就未滿16歲,倘若該名男子在得女友同意之下,將她帶離家庭,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下,則有構成略誘罪之可能,但少女是因與家人起爭執,自己要離家出走的,非男子讓他離家,從而予以不起訴處分。當然外婆是因為他沒打招呼而不爽才去告他,可就算有打招呼,若該名男子的行為符合上述要件,那就不會是不起訴處分的結果了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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