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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有報導指出,一位婦人到美髮店燙髮,燙髮器疑爆炸起火,送醫急救後,婦人頭髮幾被燒光只剩頭皮。

  這種使用商品意外近來層出不窮,就本案而言,婦人除了可以依照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向美髮店請求侵害身體健康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外,也可以依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第一項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及同條三項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即婦人得向美髮店主張其提供之服務不符合理期待之安全性而負無過失責任。再者,婦人亦得向該燙髮器之製造商同樣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消保法第7條第一、三項請求美髮店與燙髮器製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製造商品千萬別為了節省成本而胡亂為之,且使用商品也別為了貪小便宜買來路不明之產品,除害人害己,還要負消保法之連帶賠償責任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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