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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經有個關於拋棄繼承的案例,內容大約如下:三兄弟的父親過世了,因為父親生前積欠大伯500萬元債務,大哥、二哥認為負債大於遺產,就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了。小弟則認為父債子還,所以沒有拋棄繼承。然而,在二位哥哥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之後,獨自承擔債務的小弟,竟然在整理父親的書房時,意外發現一批價值3000萬元的無記名債券,因此,天外飛來一筆可繼承的遺產。知此消息,哥哥向法院聲請撤銷拋棄繼承?哥哥們主張當時不知道有這筆遺產,意思表達錯誤,聲請撤銷拋棄繼承。不過,法院認為二人並未被詐欺或脅迫,拋棄繼承的動機錯誤,並非意思表示錯誤,不得撤銷拋棄繼承,乃駁回聲請。

  所以說,在拋棄繼承前,一定要想清楚。其實,現今的法律已是限定繼承的規定,在被繼承人有負債的情況下,不見得一定要用拋棄繼承的方式,來預防自己的財產可能受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追債。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在本案件,二位哥哥拋棄繼承,就算以後發現其他遺產,也不能再主張繼承的權利喲!俗話說好心有好報,弟弟的好心,不就證明這個道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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