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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件新聞報導案件,有一間餐廳的玻璃門擦拭非常乾淨,結果客人撞了上去而受傷。試問餐廳有事嗎?玻璃門太乾淨是一種罪嗎?
  新聞轉述判決指出,客人去苗栗一間餐廳詢問訂餐事宜,離開餐廳時,因為撞上玻璃門而造成臉部挫傷及門牙鬆動,後來客人對店家提出業務過失傷害罪告訴。雖然餐廳負責人抗辯表示當時客人離開時,是邊走邊低頭看菜單,才會撞上玻璃門,認為是被害人自己的疏失,為何要餐廳負責?結果法官還真的判決有罪成立,店家則對法院判決非常不滿。原來,法院認為餐廳的負責人並沒將店面的指示路線標明清楚,另外,大門的玻璃門也應該張貼警告標語,避免餐廳內客人因動向不明或因無告示而發生危險。最後,判決業者業務過失傷害罪成立,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
  然而在本件,撞上玻璃門這個行為是被害人自己撞上去的,會不會因為業者未提供所謂警告標示或路線指示就不發生撞擊?有學者認為,類似情形,是被害人自己行為造成,業者並未有作為義務違反而導致該受傷的發生。此故,在本案,玻璃太乾淨其實不是一種罪,反而是一種美德。但是,實務上還是可能因為未提供警告標示及指示路線不明的問題,而認定業者過失有罪。理論與實務,經常出現不一致的地方呀!
  即令有認為是客人自己走路不看路,還要怪到業者身上,但是實務上,還是有判決有罪的案例,本案就是如此,不得不注意啊!實際上,關於民事上的責任,消費者保護法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安全的服務或是商品,因此,類似餐廳業者提供安全用餐環境,就是非常重要的義務。餐廳業者應牢記,相關安全維護措施等,一定要盡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否則客人在餐廳受傷,責任很容易被歸咎到業者的身上,像過去曾有從餐廳二樓跌到一樓的案例,業者也被認定有過失。除了新修勞基法,已讓經營的成本增加了,可不要再增加這種無謂的成本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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