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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位男子騎乘一般重型機車載身障妻子至醫院看病,將該機車停於身障人士專用之機車停車格,後收到一張罰單。由於其機車非屬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身障者使用之特製機車,即使其車上有載身障人士,警察仍以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該名男子不服認為僅有「身障專用停車位」之告示牌,並未標明僅能停何種機車、何種機車不能停,其方不慎違規,實屬無心之失,竟遭處以罰鍰最高額一千兩百元,其提起行政訴訟,遭台南地院行政簡易庭駁回。

  據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由身心障礙者本人使用或乘載身心障礙者本人時,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之特製機車不得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機車停車位。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處新台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兩百元以下之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第10款有明文。又同條第5項規定,第1項第10款應以最高額罰之。

  因此,要停在身心障礙者專用的機車停車格,仍需經監理單位檢驗合格的特製機車才可以,我們在騎的一般重型機車自然是不符合規定的,就算你機車上載的是身障者也不行。至於汽車的話,雖然是沒有所謂的特製汽車啦,但也要申請核發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有該識別證才能將車子停於身心障礙者專用的汽車停車格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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