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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位車主將汽車停於自家騎樓,遭連開7張違停罰單,他大感不服「騎樓明明是他所有,他有所有權和優先使用權,政府豈能將私人的騎樓納入交通處罰的範圍內,再說他已在騎樓留有可供行人通行的空間,並未妨礙行人通行」,於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聲請撤銷處分。

  法院判決認為儘管此路段之騎樓為私有地,然而已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車主自應遵守,倘若在此停車即屬違法,不得因主觀認定違規處係屬私人財產權之範圍,且留有行人可通行之空間,即不予遵守法規,因此判決駁回,仍予以開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同條第三款「人行道:指為專供行人通行之騎樓、走廊,及劃設供行人行走之地面道路,與人行天橋與人行地下道。」不論是定義為道路或人行道,騎樓已成為公眾使用之範圍無疑。從而在騎樓停車,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處以罰鍰;所有權人或許會抗辯騎樓為其私人財產權之範圍,然而為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法律仍得禁止所有權人自由使用,參大法官會議解釋第564號,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騎樓是考量行人需求與巷道路形變化所設置,能使行人免於人車爭道及日曬雨淋,顯然是基於公共利益之考量,因此停在自家騎樓遭開罰亦屬有理由。

  現在很多人喜歡把車停在自家騎樓,或是做生意的店家生意好到大喇喇的將桌椅往外擺放,視占用騎樓做生意為理所當然,造成來往行人之不便,你是否也曾有過原本走在騎樓,卻因有人停車或桌椅擺滿了而不得不繞道而行的經驗,諸如此類的行為若經檢舉是可開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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