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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立法委員覺得陸軍官校的校歌中有些用詞不妥,希望國防部更改,但國防部則表示其中可能會遇到著作權的問題,校歌作者的子孫可能會反對,但這究竟是甚麼著作權的問題呢?
  以著作權的性質來說,歌曲的歌詞在舊著作權法屬於文字著述,新法中則依當年內政部函示(現在則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管轄),認定是「音樂著作」,要對於歌詞進行更動,就會面臨到著作財產權上的改作權,與著作人格權中的不當改作禁止權,前者如果在校歌是由政府雇用他人填詞或是契約有明定著作財產權歸屬於政府所有的時候,政府事後要加以改作,就沒有侵權的問題,但問題在於著作人格權一身專屬,原則上要尊重著作人格權人的意見,在涉及不當改作的時候,可能會被認定是侵害著作人格權。並且,著作人格權在現行法中「永久保護」,就算作者死亡,作者一定親等內的子孫依舊能夠主張權利。本案中,國防部可能是擔心如果依照立法委員的意思,去改正陸軍官校的校歌,會遭到作者的後代認定是「不當改作」,提起訴訟,因此才會說有著作權法上的問題。不過,由於只是「不當改作」,如果改作並無不當,就沒有侵權的問題,和有些國家就此是採取著作「同一性性保持」的嚴格規定不同。
  至於,多少親等內的親屬可以在作者死亡之後主張權利呢?依順序來說,分別是配偶、子女、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祖父母,以順位在前之人的意思為準,這樣的解釋,不知大家清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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