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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新聞報導,有李姓藝人凌晨和女性友人參加夜店派對後,因不滿計程車司機急煞又猛催油門等等行為,雙方發生口角衝突後。後來,在街頭發生拉址等行為,據新聞報導,雙方在該次衝突均有掛綵,互相提起刑法第277條的傷害告訴,警方依法偵辦。藝人主張計程車司機開車時,猛踩油門又急煞,雙方才會引發衝突,抗辯自己是正當防衛行為,不是互毆。然而,計程車司機則主張,因為李姓藝人先用腳踹座椅,其情緒失控才會拉她們下車。

  本次衝突事件而論,假設雙方因為互相拖扯打之類的行為而造成彼此傷害,傷害的客觀要件是構成了。其次,要視雙方的傷害行為是否依法有據,再來排除該傷害行為的違法性。依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的行為,構成正當防衛,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換句話,若屬正當防衛行為,就不加以處罰。然而,實務上關於類似的案件,要論以正當防衛,可能有點未合。因若主觀上是互毆的意思,而非基於防衛行為的意思,不見得構成正當防衛。

  於本件暫毋論何人先動手,其後互相施加物理力過程,應屬重點,也就是有無合於阻卻違法的要件?就計程車司機之物理上力量程度而言,似乎不是正當防衛的行為,其身材較壯碩,物理力道亦較大;但是藝人似乎也不甘示弱的反擊,至於該反擊的行為是否合於正當防衛要件?檢察官會再認定。不過,實務上經常認為類似雙方因情緒失控的衝突行為,會認定是互毆事件。也就是雙方都有傷害他人的故意,並非合於正當防衛要件。或許客觀情況顯示,若無現在不法之侵害,屬過往不法的侵害,此時的加害行為,就可能是互毆了。亦即,雙方情緒均未能理性判斷,而出於氣憤或不高興,加以互相回擊的物理力行為,可能被認定是互毆的行為。至於想要主張正當防衛,可能要更多的理由或證據,讓檢察官或法官相信,原初非基於情緒的行為,是基於防衛權利的行為,始可能被採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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