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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新聞報導有位小姐在公司上班時,接連受女同事以電話、簡訊、郵件、LINE等騷擾,表達「沒有你我會孤單寂寞」、「沒有你我要怎麼上班」等愛慕內容,且有不當肢體接觸,甚至跟蹤回家。雖然這位小姐向公司申訴,但主管未積極處置,經勞工局介入調查後,認為公司未依法設置性騷防治辦法來積極有效處理職場性騷擾的問題,因此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開罰二十萬元。但究竟雇主對於職場上所發生的性騷問題,要怎麼處理呢?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之義務,受雇員工人數滿三十人時,雇主更要依法制定性騷染防治的相關措施、申訴辦法、懲戒辦法,並且公告給員工知曉,且單單制定相關規定還不夠,如果在發生性騷事件時,未依照內規處理,以至於遭到主管機關認為不夠「立即而有效」,也會被認定違反法律。

  主管機關就此還有制定法規命令《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以指導雇主究竟要如何制定一個妥善而有效的性騷防治辦法,包含「教育訓練」、「禁止性騷擾之書面聲明」、「申訴程序與負責人」、「程序保密」、「懲戒處理」等等諸多必要要件,並且在員工提出申訴後,過程保密且於二個月內要結案,查證屬實也要論以懲戒,不可以消極不處理。

  本案中可能就是系爭公司遭到主管機關認為未制定內規或是內規不合於前開法規要求,或是內規並未落實,以致於造成當事人不滿,繼而在一次、二次申訴無用之後,最後直接向勞工局提出檢舉。在此奉勸各位大老闆,可別忽視了性別工作平等法的要求,否則不僅可能遭到行政裁罰,甚至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還有對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責任,甚至就公司姓名、負責人的姓名還會被依法公開,限期改善,若不想要以此出名,可就要好好遵守法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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