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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知道要承作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必須要財力雄厚,如果法人客戶資產沒有新台幣五千萬,是沒有辦法打開銀行TRF交易的大門的。對於銀行來說,假設嚴格限制,當然就會少做很多筆生意,少賺很多比佣金,可是站在公司治理和金融監管的角度,形式上仍要遵守金管會上述資產限制的要求,因此,有些銀行就想出了一個妙招,本來應該負責審查客戶財報的銀行,居然跳下去協助客戶編財報!
  金管會對於國內的公司要承作TRF,必須要有五千萬的資產,還要會計師簽證財務報表,但對於國外的公司來說,就沒這限制,因此許多銀行紛紛遊說客戶成立境外紙上公司,財務資料就不用會計師簽證了,把國內公司的資產過水過去,就可以買TRF了。這種漏洞百出的財務報告,原本應該是過不了銀行文審的法眼,但如果當初那份財務報告是銀行替客戶或是協助客戶做的,文審還有可能打槍嗎?還是考量到業務端的需求,在內控機制上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呢?
  看看金管會之所以會在2016年2月1日修正《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規範》,把過去的購買資格從資產新台幣五千萬提高到一億,並且要求最近一期的財報應有會計師簽證,並在同年4月初發表對銀行大舉稽核財報等內控機制並未落實的新聞稿,就可以看出銀行過去是怎麼放水客戶財報,好大賣TRF產品的重大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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