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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白話來說,就是如果犯輕罪,判在六個月以下就可以易科罰金不用坐牢的規定,或許大家都很清楚,只是最近新聞報導,有前台大學生虐殺二隻貓咪,遭到判刑十個月,為什麼也得易科罰金呢?
  原來,在該案中,這個大學生不是被判了一個10個月的有期徒刑,而是因為他虐殺二隻貓咪的時間不一樣,其實是二個案件,分別遭到法官判刑6個月,而依照刑法第50條在判決確定之前,由法官對於這兩個罪定一個執行刑,所以兩個6個月有期徒刑合在一起,打折成了10個月,本來這樣超過6個月,依照舊法規定是不得易科罰金的,只是因為大法官曾經做過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如果都是得易科罰金的犯罪,定執行刑之後超過6個月,沒有必要限制這時候不得易科罰金,所以後來法律就修正,允許法官在這種情形也能准許被告得易科罰金了。
  所以,在這次虐貓案中,被告就算是被法官判刑了10個月,但因為是兩個可以易科罰金的罪合併執行的,所以仍然有刑法第41條得易科罰金,免坐牢的規定適用;反過來說,如果是這位大學生,是遭到法官判決一個5個月有期徒刑,和一個7個月有期徒刑,最後定執行刑10個月,就會因為7個月的罪不能易科,所以,之後定的執行刑也一樣不得易科了,這一點在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中也有提到過。所以,量刑怎麼量,才得易科罰金,還真是相當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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