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 布痞採蓮.jpg  

  教育基本法禁止體罰已經滿十週年了,可是多年來,還是存在體罰的現象。新聞報導指出,教育部統計這十年來,仍然有高達八百多名教師因為體罰被懲戒,國小學生的體罰就占了六成以上,體罰方式從呼巴掌、抓學生頭撞牆、罰跪、學鴨子走路等等。

  實際上,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之侵害。教師們也都應該知道相關規定,為何體罰現象無法從校園中杜絕呢?像是要求交互蹲跳上百次,這可能會導致橫紋肌溶解而有致命危險。

  教育部也表示,關於相關管教的議題,也將研究能否有簡單不危及健康的動作或作法,希望能達到教育目的,而非為了處罰;此外,教育部並將加強老師守法觀念,法律規定就是不能體罰。在某些老師眼中不守規矩的學生,似乎認為非用體罰才能達到管教之目的,但是無論如何,法律已經規定不能體罰,老師就不必須認清一點,即使是難以管教的學生,其在法律上是享有人格權、身體自主權的保障,因此,老師再怎麼生氣,都是體罰學生的。

  況且,在某些案例,老師因為體罰學生,被告傷害罪、公然侮辱罪等,時有所聞,因此,再次呼籲老師及學生家長,教育基本法是規定禁止體罰的,並非有所例外,不要再沿用過去舊時的打罵教育,不僅是維護學生的身心自主,也是保護老師免於被告的風險。

 

教師體罰的法律問題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