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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年初台南大地震把旺林飯店給震壞了,受害屋主與輿論要求追究建築師的責任,豈料,檢察官日前宣布,將被告建築師論以不起訴處分,這可氣壞了想要究責的社會大眾。

  探究檢察官之所以不起訴的理由,在於本件無人死傷,所以涉及的罪名只有「違背建築術成規罪」這個罕見的條文,而沒有成立較重的「業務過失致死罪」,前者的最重法定刑只有三年,舊法的追訴時效只有十年,就建築物完成時,到現在已經超過十年了,所以基於法律規定,就只能論以不起訴處分。這樣的見解,其實也不只有旺林飯店上出現過,在九二一大地震之後的許多案件也是這樣處理,例如: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280號刑事判決:「……違背建築術成規,致生公共危險罪刑。惟該罪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依同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其追訴權因十年不行使而消滅……告訴人提出告訴,已距被告為監工人於營造建築物時,違背建築術成規之行為已十二年六月餘,其上開行為並無繼續性或連續性,其追訴權顯已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

  所以,檢察官沒有起訴該飯店的建築師,倒也不會太令人意外,因為司法實務上就是這樣在處理,只是這樣的檢察署見解、法院見解合不合理,就有待未來的立法者或是法官看要不要變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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