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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個關於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而節省遺產稅的新聞案例,報導指出,一位婦人過世後,留下 8千多萬元遺產,大部分買外幣和投資股票,還有部分是房地產,她的丈夫表示妻子生前沒告知有這麼多錢,他也不知妻子暗中買外匯和股票。後來,他向法院訴訟主張遺產中,有一半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法院審理時,兒女都沒意見。法官認定先生有近 2千萬元財產,妻子遺產扣除先生的財產後,剩餘6千8百多萬元,判決丈夫能分得3千4百多萬元遺產。夫妻財產制在91年修正後,規定夫妻關係消滅後(包括離婚或死亡),夫妻一方可以針對夫妻共有財產請求一半的額度,死亡的繼承,可以主張一半的財產免稅。

  依據財政部台北國稅局的有關遺產稅常見問題集,有針對配偶如何依民法第1031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遺產稅,加以詳細說明,可供參考。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計算方法如下: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請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必需在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起2年內,並且在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5年內行使,逾期就會喪失請求權。
(二)生存的配偶可以自行向國稅局提出扣除該差額的請求,不須再檢附全體繼承人的同意書。
例如:丈夫過世,其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1,000萬元,太太在婚後取得的原有財產有200萬元,那麼太太就可以取得400萬元的剩餘財產請求權,該400萬元列為被繼承人遺產之扣除額。(財政部86.2.15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民法第1030條之1)

(法務部85.6.29法85律決15978號函)(財政部87.1.22台財稅第871925704號函)(財政部94.6.29台財稅第09404540280號函)

  爾後,親朋好友過逝若留有大筆遺產,應了解此種節稅的好方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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