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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痞在笨港02 
  利用手機偷拍別人像是更衣或上廁所的隱私畫面,是現代人偶爾會遇到的不愉快事件,但常常碰到被告說自己手機裡面並無照片,抗辯並無偷拍,所以不構成刑事責任的情形,最近有則新聞,雖然法院沒有查到被告手機裡面有偷拍的照片,卻也認定被告成立刑法的妨害祕密罪。
  前述的妨害祕密罪,指刑法第315-1條的規定,包含無故利用工具單純窺視或竊聽與照相或竊錄兩種行為,保護的客體則包含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而新聞裡面提到的情形,則是有位男士跟著某位百貨公司的女性員工進廁所,在隔壁間用手機伸到該女子的廁所內,當場就被該女子抓包。
  雖然,法院審理過程中,並未查到手機裡面有女子如廁的照片,但由於女子指證確實有看到男子的手機從下方的隔板伸進來,加上男子供稱自己是要確認自己旁邊的廁所是不是有女生,怕對方走錯廁所,而把手機伸到隔壁間透過預覽畫面來確認,就算最後沒查到有照片,無法證明男子涉嫌第315-1條第2款偷拍,但仍認定客觀上有利用手機預覽畫面偷窺、或是全黑手機螢幕反射被害女子如廁的畫面,因而符合同條第1款,所謂利用工具窺視他人隱私部位的要件,至於主觀意圖方面,法院則認為如果要確認隔壁女生有沒有走錯,只要出聲提醒即可,不必用手機伸到隔壁這種方式來確認,因此不採信男子的抗辯。最終認定男子仍然有罪。
  因此,奉勸大家還是做個君子,不要隨便偷拍偷看別人的隱私畫面,才不會誤觸法網。
參考資料:新北地院105易1028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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