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去卡托米利看風車06  

  新聞報導指出,被告張鶴齡殺害自己妻子及二名女兒,有關殺害太太部份,已經判決無期徒刑定讞,並已入監服刑。不過,有關殺害子女部份,好多次被判決死刑,都經最高法院發回高等法院更審。終於,台灣高等法院更五審改判無期徒刑。最後,最高法院也維持前開無期徒刑判決,本案有關殺害子女部份,也以無期徒刑告終結案。最高法院認為被告是臨時起意,並非蓄意殺害二名子女,尚有教化可能。再則,以死刑必須符合兩公約所定情節最嚴重的犯罪,法院認為本案被告不符合二公約判決死刑之要件,因此改判無期徒刑定讞。
  基本上,最高法院判決曾認為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合稱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亦即兩公約內國化後,法院自應本諸兩公約之立法意旨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解釋,適用兩公約規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第參編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其所謂「情節最重大之罪」,依西元一九八四年五月二五日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決議批准公布之「保障死刑犯人權保證條款」(Safeguards guaranteeing protection of the rights of those facing the death penalty)第一條規定係指「蓄意且造成致命或其他極嚴重之後果的犯罪」(intentional crimes with lethal or other extremely grave consequences)。法院進一步認為,被告所犯若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就不可以判處死刑,當然一般人民是否同意這以的觀點,又是另外一件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明定:「一、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二、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又死刑係剝奪被告之生命,具有不可回復性;且現階段刑事政策,非若以往之應報主義觀念,除應重視社會正義外,更應著重教化功能,期行為人能重新適應社會生活。此故,持以上之觀點及法律論點,本案被告雖殺死自己的二名子女,仍非屬情節最重大之罪,判處無期徒刑定案。
  僅管有些人認為,如此殘酷至極的人為何不判死刑?又有論者說本案被告是為和小三在一起而殺害自已配偶、小孩,泯滅人性,判死應不足惜。更有認為這樣的判決違反社會價值及人民的期待,或謂法官硬是找個理由,就是不判死刑。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刑罰除了教化功能,還有應報、處罰目的,進而認定被告悶殺小孩,簡直不是人,比狗都不如,留著何用?總之,判決死刑,會引起廢死之人的抗議,判決免死,也會引起反廢死之人的撻伐。期許國家對於死刑議題,能有更多充分的資訊,讓人們能對死刑的刑罰更透徹的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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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死刑 兩公約 教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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