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門山頂.JPG  

  新聞報導指出,黃先生騎機車行經台三線新竹路段時,被警方攔下告知闖紅燈,開罰1千8百元。黃先生不服,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行政訴訟,表示當天確認號誌是綠燈才通過路口,而員警所站位置距路口二百多公尺,開單時還說「我們全程用行車紀錄器錄下來了」,事後只調取路口監視器畫面,照片中車型、顏色和車牌號碼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有可能是別人違規,帳卻算在他頭上。也就是說,當事人以警員站路口太遠、目測疑有誤差,主張撤銷罰單。法院審理時,員警表示當時正巧行經過當地路段,在無預警狀態下,無法以隨身帶的攝錄機錄製,但依據路口監視器畫面,認定黃姓騎士闖紅燈,裁罰無誤。

  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庭法官審理後,認為員警「聲稱」用行車紀錄器拍下闖紅燈,實際卻用路口監視器當證據,根本是便宜行事。法官認為各地路口遍佈監視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鑒於監視器蒐集往來民眾之行車過程、狀況等諸多個人資料,本案法院認為,倘若為當初設置之「目的外使用」,即屬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最終認定監視器畫面「沒有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且員警離路口達240公尺,目測難免有誤差,撤銷該裁罰(台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32號行政判決參照,但上級法院曾有不同意見,撤銷本案法官所為之另外類似個案之判決,即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交上字第78號行政判決,因此本案法官於本件判決中有特別對上級法院之意見表示不滿)。

  路口監視器是為了預防或是偵查犯罪使用,不是為了取締闖紅燈用的,這是現代國民應瞭解的法律常識。路口的監視畫面,如果可以隨時作為國家任意行政目的使用,人民的隱私權及相關權利,將被嚴重侵害。因此,本案法官闡述了重要的觀點,一般人民應該瞭解,並藉此保障自身權利。當然,警察執勤是辛苦的,闖紅燈是應時被取締的,但是程序的正當性應該也是要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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