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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有新聞報導因為凶車沒有相關註記,以致不容易查詢,凶車在買賣是否有告知車內是否有非自然死亡之義務?此外,車輛撞擊死傷之情形,是也有告知義務呢?
很多人知道房屋買賣時,就標的物是否曾經有發生過非自然死亡事件-俗稱「凶宅」的情形,屬於交易上的重要資訊,賣方應該要向買方說明之。甚至於,司法機關也曾就類似案例,認為賣方未告知此一凶宅重要資訊,屬於瑕疵給付,構成違約情事。然而,如果是「兇車」的情形呢?
  「兇車」顧名思義,就和「凶宅」一樣,是使用過程中,曾經在車內外發生過非自然死亡的情形,以主管機關所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包括有如下之內容:「標的物曾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於死、或曾於車內發生自殺、他殺、或因意外事故死亡之情形」,或許可以做為一個定義上的參考。但是,畢竟凶車不容易查明,司法實務上的案例並沒有「凶宅」來得多。在此種凶車情形,就算不屬於技術慌貶值,也有交易性貶值,影響車輛的價值,客觀上與非凶車相比,乃屬瑕疵
  「兇車」在交易上,依照交易習慣及社會經驗法則,可以比照「凶宅」視為重要資訊,原則上賣方就應該將此事告訴買方,以上述《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就有提到,如果賣方明知有此情形,就應該告知買方,並將之與可能會影響車況的重大事故紀錄並列,而在新修正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4項已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若是在適用消保法之情形,即使雙方間沒有約定賣方負此告知義務,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此告知義務仍然視為契約之一部分,賣方若明知而未告知,則會構成契約之違反。然而應注意,非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的交易,不適用消保法。
縱使不適用消保法,在C2C的二手車買賣,依照一般民間狀況及交易常規、習慣,屬於「兇車」與否,法院仍然可以認為是交易上重要事項,而認為賣方應該告知,否則仍有違約之情形。換言之,不能因為凶車難以查明,就認為不用告知。準此,奉勸各位賣家,如果知道車子撞死過人要賣,可不要隨便隱瞞這個資訊,否則可能會吃上民刑事官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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