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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兆豐銀行紐約分行因涉嫌違反美國銀行保密及反洗錢等相關規定,遭紐約金融服務署重罰1.8億美元,震驚金融界,甚至當時執掌兆豐金的董事長更因此遭台北地檢署列為刑事偵字案被告,追查其中是否涉及不法。不過在許多金融法界人士看來,其實並不意外,因為台灣在這部分的法遵意識,與美國相比,本來就有明顯不足。
  舉例來說,銀行的法遵意識,可以從其法務人員配置、資格要求、薪資待遇來看出,但不少銀行的法務人員其實並不具有律師資格,理由很簡單,就是本地銀行不願意和海外地區一樣出高薪,以最近金管會所開出的徵才啟事,在希望求職者最好有律師資格的同時,卻只給予33K的薪資待遇,俗話說:給得起香蕉,只請得到猴子。如果連帶頭的金管會都這樣做,怎麼期待底下的金融機構,會重視法律專業、甚或具有法遵意識?
  甚至,以這次兆豐被處罰的一大原因,據紐約金融服務署指出,就是忽略「認識客戶(KYC)」程序,以至於觸犯反洗錢相關規定,這種連自己要往來客戶的實際情形都沒掌握的重大疏失,其實在台灣近年來TRF(目標可贖回遠期契約)風暴中也屢見不鮮,諸多銀行人員只求拓展業務,幾乎不管金管會形式上要求必須要確認客戶有無承受風險能力和購買商品的適合度,雖然曾因此在2014年6月遭金管會處罰,但罰鍰最多不過400萬新台幣,管制力道,完全不能和紐約相比,難怪銀行罰不怕,在那之後仍大作TRF業務,反正一筆交易的名目本金可能就是100萬美金,多做幾件就回本了,還管金管會做什麼?
  如果不是紐約金融服務署這一次暮鼓晨鐘般的打擊,可能台灣的金融機構在法遵意識上,仍是如在台灣一般懵懵懂懂,那麼出了國,像這次遭到紐約州重罰的幾億美元,那也是在自己忽視法律專業下的當然後果,沒有什麼好意外的。

全文刊載於: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825/935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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