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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會認為自己家的毛小孩咬傷人,自己不用負法律責任,因為那是毛小孩幹的,和自己無關,其實這個說法,在法院未必行得通,因為原本依照動物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寵物的飼主就應該避免他的毛小孩,無故侵害別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寵物的飼主可不是這麼好當的。
  最近有一則新聞報導指出,有位婦人家中養了隻黃狗,被鄰居指控咬傷了她的腳踝,要求賠償,婦人雖然堅稱「我家的狗很乖」,加上她覺得鄰居腳上的傷口不是黃狗咬的,所以拒絕給付,鄰居因此鬧上地檢署,最後婦人被依過失傷害罪起訴,並遭法院判刑。
  雖然新聞裡面並沒有提到法院在民事部分判賠的金額,但因為婦人在刑事部分遭判決有罪,鄰居就這部分可以以刑事先前的起訴書為依據,來一併或另外請求婦人為損害賠償,甚至依照民法第190條的規定,對於像是飼主等動物管領人,還有特別的侵權責任規定,被害人原則上不用去舉證飼主有管領上的過失,就可以向飼主請求賠償,而是飼主自己要去舉反證推翻,對於飼主的責任相當重。
  所以,千萬不要再誤以為,自家毛小孩咬傷人的時候,和自己一點責任都沒有,一個弄不好,在民事賠償之外,還得吃上刑事官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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