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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遊戲狂魔小小兵在台北地下街買了款電腦遊戲,廢寢忘食,把系上的課都翹掉,不到一周就破關了,決定透過網路把這款遊戲半價賣給別人,來賺點買下一款遊戲的資金,遊戲公司看見自己在市面上暢銷的遊戲,居然有人在網路上半價出售,深怕打壞市場,於是主張小小兵這樣侵害公司的著作財產權,請問遊戲公司這樣說有道理嗎?

公道伯說分明:
  著作權法雖然有給與著作財產權人專有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來移轉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權利,但只要大家仔細想想,這對於物之所有人來說,他透過處分物品來謀取利益的行為不就大大受到限制了嗎?所以著作權法向來容許以合法取得正版物品的所有人,可以再「轉讓」給別人,這時候就豁免於著作權人的「散布權」效力之外。
  不過,上述這種豁免的情形,只有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著作原件或合法重製物的時候才有適用,如果是在其他國家取得的時候,所有人就無法在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任意以移轉所有權的方式來散布著作原件或重製物。這是因為著作財產權人為了在很多國家同時銷售著作商品,但又不希望定成同一價格,所以才想出的市場區隔的作法,譬如說,通常台灣這類已開發國家會賣得比較貴,開發中國家會賣得比較便宜,如果有人可以在開發中國家買進,帶來台灣大賣特賣,會影響著作財產權人的利益,學理上稱為「國內耗盡原則」。
  這個故事中,小小兵因為是在台灣境內取得的這款遊戲的,所以之後要賣給別人,本來就在著作權法容許的範圍,著作財產權人員原則上不能加以禁止,主張權利、保護利益當然是件好事,但還是應該要遵守法律,而不是亂發警告函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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