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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六十八歲的呂先生,於四十年前拋家棄子在外逍遙,現在年老無謀生能力,要求三個兒子扶養,兒子可以拒絕嗎?讓公道伯來說分明。

  公道伯斷是非:

  這是公道伯最近看到的新聞案例的判決,這位呂先生於40年前不顧妻兒,如今上法院要向兒子索討每月6,594元的扶養費,唉,這款老爸!三個兒子在法庭上反控爸爸不負責任,最後法院調查認為爸爸確實沒有善盡照顧子女責任,子女依法不用給付扶養費,駁回聲請。

  依民法第1118-1條第1項、第2項分別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
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就本案例,法院指出,民法親屬編修訂後,父母虐待、傷害子女、不扶養等,晚年都可能討不到兒女的扶養費,這是「給不顧家庭的父母教訓!」雖然爸爸表示:「68歲的他體力大不如前,無法工作,需要三名兒子扶養,這是兒子孝養的義務,未料,三個兒子都拒絕給付生活費,他走投無路才向法院提出聲請。」然而,三個兒子對爸爸如今的處境毫不憐憫,在法院向法官說明多年來父子疏離,大兒子難過地表示:「爸爸在他年僅4歲就離家出走,兩個弟弟一個2歲、一個剛出生,要不是媽媽堅強扛起這個家,打零工養大他們,還有阿公不時拿錢接濟,三兄弟的命運不知會如何」。甚至於,兒子亦表示阿公過世後所留下的遺產、房子,爸爸全數變賣,害他們無家可歸、差點流落街頭,爸爸近四十年來沒盡過一天當爸爸的義務,三兄弟「從小就覺得沒父親」、「父親沒付過分文」,求學時都半工半讀,記憶中「從小沒有歡樂」,經過討論後全都拒絕扶養這位「形同陌路的爸爸」。媽媽亦出庭作證,證稱兒子確實對爸爸很陌生、毫無父子感情可言。最後,法院終究認定爸爸在年輕時確實未善盡照顧子女的責任,因此駁回聲請,判決三個兒子均不必支付扶養費。

  從這個案例,公道伯再次提醒為人父母者,若欲子女孝養,請先問問看自己年輕時到底是如何對待另一半及子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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