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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報導,徐先生以 8千元代價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某被害人夫妻遭詐騙的七百多萬元匯至該帳戶,並遭提領一空,徐先生被依幫助詐欺罪判刑4個月。另外,被害人向徐先生提出民事求償,法院認定徐先生應負連帶責任,判決應賠償六百多萬元。
  徐先生在國道一號林口、龜山交流道附近,將存摺、提款卡、密碼,交付給詐騙集團成員「賴先生」使用,獲得8千元報酬。詐騙集團取得徐先生帳戶後,打電話行騙被害人夫妻,謂:「你們的身分證掉了、遭他人冒貸,資金受到控管,我是資金控管員。」等等之類的話語,被害人信以為真,先後數次共匯了七百多萬元到詐騙集團指定的徐先生的帳戶「保管」。被害人後來發現受騙報警,警方循線查到徐先生,但款項已被詐騙集團提領一空。徐先生遭判決認定為幫助詐欺犯,判刑 4個月,雖然徐先生表示自己只是把帳戶交給詐騙集團,賺取 8千元的費用,就沒有再與詐騙集團聯絡,被害人被騙走的錢也不是伊領走等語,主張自己經濟狀況不佳,根本賠不起。不過,法院認為徐先生明知無故將帳戶借給他人使用,該帳戶很可能淪為詐騙工具,僅因缺錢而輕率提供帳戶,讓詐欺集團有了可供詐騙的帳戶使用,導致被害人損失不貲,已構成共同侵權行為,應負起賠償責任。
  由此案例可知,雖然只是賺取出賣銀行帳戶的費用「幾千元」,若有被害人因此遭詐騙而匯入該帳戶,賣帳戶的人可能要連帶賠償被詐騙的錢,也許是「幾百萬元」,或許是「幾千萬元」,最慘的是「幾億元」。因此,提醒想要出賣自己帳戶賺點「微薄小利」的人,可要以此徐先生民事賠償案例為借鏡,千萬千萬不要將帳戶出賣或交付給詐欺集團。否則,一輩子賺來的錢都賠不完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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