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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住在天龍國大富區的郝野人最近有個煩惱,就是他家社區門口的便利商店,最近深夜會聚集一大批年輕人,站上好幾個小時,個個手持手機,人人全神貫注地看著螢幕,據了解之後原來是在玩新上市的手機遊戲「Pokemon GO」,自己社區門口的便利商店剛好被設成的該遊戲的寶物補給點(STOP)和戰鬥場(GYM),只是人數一多,總讓郝野人覺得自己原本鬧中取靜的高級社區附近,變成像是人人都得進出的公園一樣,很不舒服,因此向公道伯詢問,有什麼把這些人趕走的法律依據?

  公道伯說分明:Pokemon GO帶來的熱潮,的確相當驚人,故事中的這些玩家,如果有侵入他人住宅或有圍牆等附連圍繞的土地,可能會構成刑法的侵入住居罪,只是依照Pokemon GO營運公司設置補給點或對戰鬥場的地點考量,通常都是在行人所能安全抵達的場所,換言之,玩家往往不用進入他人土地或房屋,站在道路旁邊或公共區域,也能觸及上開地點的GPS訊號,因此,若要論以侵入住居罪,要件上應限於個案有侵入的事實,否則不易成立。

  其次,雖然玩家是在公共區域玩遊戲,但時間畢竟是深夜,如果有大聲喧嘩的情形,可能有社會秩序維護法(戒嚴時代稱為違警罰法)適用之可能,例如社維法第 72條就對「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加以處罰,前者如果不聽勸,或是後者一樣直接製造噪音,都有行政罰鍰,但如果玩家只是靜靜地在原地抓寶,手機既沒開音效或是音量很低,上開條文要件是否成立,就必須在個案上仔細認定了。

  公道伯這樣講,不知道大家了解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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