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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又發生奧客訂貨不取的案例,一名男子在拍賣網站連續下標5次,都是向同一賣家網購「女裝」,每次下單價錢約數百元,賣家均準時出貨,但每次貨到男子都不取貨,也不在乎,賣家火大提出刑事告訴,警方以毀棄損壞罪嫌函送法辦。類似這種奧客訂貨或是惡作劇的案例,層出不窮,請問奧客除了民事賠償外,會有刑事責任嗎?
  實務上,曾經有認為這種訂貨不取造成商家運費損失,構成財產上損失,檢方曾予緩起訴的案例,也有認為運費依運動方式會浮動,不算是財產上損失。法務部針對此類型案例,也曾經開會討論,一說認為不構成犯罪,理由在於認為行為人是以惡作劇心態訂購「食品」,意在捉弄,無犯罪故意,其次,店家商品仍可販賣他人,未造成實際損害;另一說認為應構成刑法第355條以詐術使人處分財產罪,即間接毀損罪。像是運費或商品廢棄的損害,就可能認為是犯罪行為的結果。
  所謂間接毀損罪,依刑法第355條規定: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實際上,這類案例,爭議頗大,因為被害人的「財產上之處分」為何?「財產上之損害」為何?也就是說,例如訂了五十碗魯肉飯不取,商家作了五十碗是財產上的處分行為嗎?五十碗魯肉飯,是全部倒入餿水桶,或是再賣出去,或另外處理或送人呢?在在都是構成要件的問題。例是網購送貨,運費算是財產上處分?運費算是損害嗎?這些也都是問題。因此,類似問題,在實務上,運氣好一點,不算犯罪行為,運氣差一點,檢察官可能送一個緩起訴吧!
  基於罪刑法定主義,實際上,類似案例,若無法嚴格證明有損害財產的意圖,至多以民事賠償方式求償,應尚未能論以刑法間接毀損罪,不過,若失去理性的大眾超賭爛這種行為的話,司法有時候就不會那麼堅持罪刑法定主義了。像這個奧客被警方移送法辦,應是始料未及的結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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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