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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國家安全法與國家公園法關於進入山地的規定,未事先申請許可的規定時,分別會依照國家安全法第7條與國家公園法第26條來處罰:前者在未經許可進入管制區域內之人經勸離而不聽時,可以論以六個月以下的刑事責任,後者則是可以論以一千元以下的罰鍰。姑且不論國家公園法的罰鍰,就國家安全法之部分,立法目的上是為了山地「治安」(其實就是戒嚴時代保密防諜的傳統,而不是登山者的安全),但這種將特定區域一律列為管制區域,進出必須要經過許可的作法,不僅是不當連結,甚至可能已經逾越比例原則,可能有違憲之虞。並且,就何時申請、申請遭駁回如何救濟等重要事項,均未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法規命令為之,僅概括授權由《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定之,細則卻又另外授權給《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下稱作業規定)》,亦有違背法律保留原則與授權明確性原則,此部分無論是授權或是細部規範,均有修正之必要,方不致過於侵害民眾登山之權利。

  相較於此,目前台中市政府經議會所通過,基於維護人民安全所通過之《臺中市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下稱自治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明確指出是為了加強山域意外事故預防管理所為,避免了既有法律不當連結治安與登山客安全的疑慮與法律保留原則或授權上的問題。不過,就內容所指涉需申請許可的山域來說,觀諸立法理由,仍然是依照上述國家公園法或作業規定所指涉之區域,並未另外加以劃設,是否為有規範面積過廣的問題,令人擔憂。不過上揭自治條例兩項比較新的措施則為一者是針對「特殊管制山域」(即須入園許可者,例如國家公園)之登山活動,明文規定保險之義務,並且更重要的一點是對於這種「特殊管制山域」發生救難支出時,市政府可以向獲救者請求支付,以避免以往各類山難事件,遭批評請求之登山客明明可以自行下山,卻還是要叫直升機來,花費的大量費用,必須全民買單的疑慮。

  當然,這樣的措施是否恰當,目前因為剛通過,還無法下定論,仍需要相關配套措施制定,實行一段時間後,才能觀其成效,但起碼這樣的規定,比起舊有的法規來說,在法制上算是踏出了嶄新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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