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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喜歡爬山的朋友,多少會知道要爬百岳之類的高山時,可能會碰到入山證之類的問題,但是到底它的法律依據在哪裡,還有目的是為了什麼,知道的人或許就比較少了。

  所謂的入山證,最早指得是1949年《戒嚴法》第11條與1965年所制定的《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下稱管制辦法),就進入上開法規所認定的山地地區進行管制,進出時所需要之證件,限於一定身分(例如公務人員等等),或是一定目的(例如學校機關要登山等等)或正當理由者的情形下,才能依前揭管制辦法第9條。當時的立法目的據稱是了確保山地治安,以及保障原住民利益(管制辦法第1條)所設置,甚至以戒嚴法來說,更是具有國家安全的意味。

  上開管制辦法雖然在1987年7月15日解嚴後廢除,但在那之前立法院就已經先制定《國家安全法》來無縫接軌,於該法第5條中規定,基於山地治安,可以由國防部會同內政部劃定「山地管制區」,且依照《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30條規定,可以再區分為「山地經常管制區」、「山地特定管制區」,對此,內政部亦有公告「台灣地區山地管制區公告表」,範圍雖然沒有像是《戒嚴期間臺灣省區山地管制辦法》直接用行政區劃一整個鄉鎮,但仍有不少是以一整個村或是特定建築物、步道周邊一定距離內來劃定。進一步,在上述國家安全法施行細則第31條,則有要求人民進入上述管制區域時,必須申請許可,而俗稱的「甲種入山證」,指得就是要進入上述「山地經常管制區」的許可證,「乙種入山證」則是針對「山地特定管制區」,就相關程序,國防部另外在1993年會同警政署,訂有《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來加以規範。

  另外,如果是國家公園境內的「生態保護區」,依照1972年所制定的國家公園法第19條也有規定必須要經許可,由各國家公園的官網提出申請,不過這就叫做入園證,由於常常和上述「山地管制區」重疊,所以有時候會發生要同時申請兩個許可證的情形。不過,讓人質疑的地方在於,一般來說大家會把入山證與登山者安全連結在一起,為什麼會用一個「國家安全」、「山地治安」這種和戒嚴沒多大差別的法律來授權規制呢?為什麼內政部不是像一些日本(例如群馬、富山、岐阜)或是台灣地方的自治團體(例如台中),是另外制定專法的型態,來加以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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