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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去年通過修法,基於不能讓人「透過犯罪行為得利」的精神,大幅修正「沒收」的制度,並將之列為獨立章節,增加第38-1條以下的條文,其中最大的改變就是加入「犯罪利得」沒收制度,與「沒收」罰則的獨立性。舉例來說,有人製造毒品,賺得大筆黑心錢,經判決有罪之後,除相關製毒設備是供犯罪用之物,可能會遭宣告沒收外,就被告所賺得的黑心錢,在新法通過之後,也可以一併宣告沒收。
  這樣的制度,在過去其實有一些特別法有類似規定,最著名的就是《刑法》與《選罷法》中收賄罪,對於收賄人所收受的賄賂,依法就可沒收或追徵價額,《水污染防治法》中,就犯罪人污染環境的所得,也有沒收的規定,其他像是《金控法》、《洗錢防制法》、《人口販運防制法》、《人工生殖法》等特別刑法中,亦有類似的規定。
  並且,以其他國家來說,討論沒收制度的起源,也是從武器買賣、洗錢這種特殊犯罪出發,考慮到原本的刑罰不足以抑制高犯罪所得下可能造成的法益侵害,所以德國從80年代以來就一直有相關修法的計畫,歐盟在2002年就有推出「可罰行為獲利、工具及財產標的沒收的原則(框架)立法草案」(Der Entwurf fur einen Rahmenbeschluss des Rates uber die Einziehung von Ertr ä gen, Tatwerkzeugen und Verm gensgegenst änden aus Straftaten)。而以現行德國刑法來說,針對違法行為所得沒收之犯罪,定義是「有所取得(etwas erlangen),並不只限於有體物,無形的經濟價額也在沒收的範圍,並且實務上認為如果價額因「正當理由」不易證明的時候,允許法官不用精算,而以推估的方式來處理。
  台灣這次刑法的修正,很大一部分就是參考德國刑法的上述這種擴大利得沒收規定來處理,並已於今年7月正式施行,會對於實務上造成多大的衝擊,還讓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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