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痞去卡托米利喝咖啡03  

  台灣目前刑法中還有通姦罪的規定,所以造成很多戀上有家庭之人的第三者,除民事責任之外,還有刑事制裁。通姦罪雖然是告訴乃論,原本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犯罪行為的人,被告就是一起被告,要撤告就是一起撤告,不能只告其中一個人,只是通姦罪與眾不同,可以只對第三者提告,而把對配偶的部分撤回,姑且不論法律妥當性的問題,如果撤告的時候,原來的夫妻已經因為通姦行為,而破鏡難圓了,怎麼辦?

  日前就有一個案例,太太抓到先生外遇通姦,再對於先生和小三提起刑事告訴的同時,也認為婚姻不能繼續下去了,所以隨即也和先生辦了兩願離婚,之後順便對先生撤告,以為依照慣例,這樣應該不及於小三,還是可以追究小三的刑事責任,結果沒想到,地檢署確認太太是在離婚之後撤告之後,認定既然告訴人與被告沒有夫妻關係,就不能只對前夫撤告,所以把小三的部分也一併認定撤回了,既然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沒辦法起訴了,所以當然就給予不起訴處分。

  在這裡告訴大家,如果通姦罪要只對配偶撤告的話,可要注意撤告的時候,還有夫妻關係喔!

參考法條:
刑法第239條: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法第245條第1項: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及第二百四十條第二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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