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5 布痞睡午覺.jpg  

  颱風天發生有人在台鐵引發爆裂物的重大案件,讓人聯想到國外偶有所聞的恐怖攻擊,雖然行政院和警政署經調查後,暫時未將本起案件定義為恐怖攻擊,但其實「恐怖攻擊」在現行法律中,並沒有專法加以規範喔!

  首先,在立法院所通過之法律層級上,除沒有專法處理恐怖攻擊外,也從未有一個條文就和未「恐怖攻擊」加以定義,雖然在國家情報工作法、入出國及移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管理外匯條例、國際金融業務條例、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等法律中,有分別提到「恐怖主義」、「恐怖組織」、「恐怖份子」之類的用語,但並沒有對此加以定義,換言之,在規制上首先會碰到法律明確性的問題,可能發生恣意認定對方為恐怖分子、發動的是恐怖攻擊,加以限制其憲法基本權之情形,或是恣意不認定事件屬於恐怖攻擊,而疏於處理之行政怠惰,固然,這種空白立法模式,可以維持行政機關在執行職務上之彈性,但等同這部分係委交人治而不是法治,未必是一個民主法治國家應有的作法。

  反觀,以美國來說,早因為境內有族群相互攻擊事件、反戰抗議事件等等,聯邦層級就有制定各類反恐怖主義法,日本在九一一事件後,也有制定恐怖主義政策特別措施法、德國有制定反國際恐怖主義法,未來均可作為台灣在立法之仿效。

*更多法律資訊請追蹤本所官網👉https://sunrisetaipei.com/

arrow
arrow

    陽陽Boopee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