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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土伯收到一張闖紅燈的交通罰單,但他覺得當時是因為紅燈太暗,讓他老人家沒看到,所以才會不慎繼續騎過去,不能怪他,所以依照罰單上面的指示,向交通裁決所提起行政救濟,不過裁決所沒理他,讓阿土伯只好向法院聲明異議,只是,在聲明異議有結果之前,這張罰單到底是要繳還是不繳呢?

  行政處分,本身就具有執行力,也就是如果人民不服從,可以送執行署為行政執行,且依照現行訴願法或是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除非法律有規定,例如稅捐稽徵政法或是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等,不然,原則上是「不停止執行」,除非機關或訴願機關願意,不然就是要在上述機關不同意後,另外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換言之,邏輯上是有可能發生行政救濟還在進行中,當事人卻已經被行政執行的例子,例如最近的永春都更案,雖然機關方第一審訴訟敗訴,原處分被判決撤銷,但因為第一審判決不是確定判決,行政處分仍然有效,只要沒有經所屬機關或是法院裁定停止執行,要執行原則上是可以的,所以新聞才會報導法院都判人民贏,為什麼房子還被拆光光的事情。

  回到阿土伯的案例,依照上述行政訴訟法與訴願法的精神,因為沒規定提起訴訟就不用繳罰單,所以為了避免被執行,建議阿土伯還是先繳繳,如果打贏了,機關那邊就有義務把裁判費和罰單的罰鍰都退回來給阿土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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