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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一件非典型肇事逃逸的新聞案例,肇事逃逸罪真的很可怕啊!
  新聞報導指出,黃姓計程車駕駛,欲違規紅燈左轉,超越路口停止線,車頭突出於路中央,橫向綠燈的機車騎士看到計程車擋道,被嚇到而急煞閃避,結果打滑「犁田」摔車,造成身體多處擦傷、扭傷。小黃先生認為是機車騎士自己騎太快而自摔,沒有撞車,所以小黃先生未沒有下車查看乃駛離現場。
  本案告上法院後,關於小黃先生涉及的「肇事逃逸罪」、「業務過失傷害罪」,經過行車事故鑑定,認為小黃先生違規超越停止線,是肇事主因,機車騎士沒有肇事責任。因此,法院認為小黃先生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構成肇事逃逸罪,至於業務過失傷害罪的部分,當然也是成立的啦!
  再、再、再次提醒大家,發生車禍,千萬不要馬上離開現場。
  依據刑法第185-4條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逃逸罪的法定刑度是不能易科罰金的呀!這「致人死傷」,可不要自己隨便下結論,等警察來再說吧!
  再、再、再次提醒大家,不要以為人不是自己撞的,就可以跑離車禍現場。嚇到人家機車騎士跌倒受傷,還是要關心一下,不要急著跑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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