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昇法律事務所  

  多人都知道刑法有所謂的「易科罰金」的制度,就是在被告因為某些犯罪,判決一定刑度以下時,法院可以一併宣告「得」易科罰金。但有些時候,法院會例外不宣告可以易科罰金,或是送到地檢署執行時,檢察官反而不准被告易科了,而要把被告關進去。為什麼會有這樣的不同,在這裡就跟大家簡單介紹一下。
  易科罰金制度,是針對短期「自由刑(徒刑或是拘役)」的一種替代方案,可以避免只是輕犯罪的被告,卻因為被關到監獄裡面去,而在裡面染上惡習,未來出獄後卻造成社會更大的危害。也有認為是避免被告只是輕犯罪,卻必須要坐牢而失去工作,未來出獄後因為找不到工作所以反而去幹壞事。更是法務部這十多年來的「兩極化刑事政策(又稱寬嚴並濟刑事政策)」的一環。
  過去的易科罰金制度比較嚴苛,必須要是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罪,經判決六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或拘役才可以易科罰金,換句話說,無論是普通竊盜、普通侵占、普通詐欺、普通背信這種最重本刑是五年的罪,在過去法官都沒有易科罰金的空間。但在2001年(開始實施兩極化刑事政策)修法時,大幅度修正到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讓上述這些普通的竊盜、侵占、詐欺、背信罪的被告有了就算法官判自由刑,只要刑度在六個月以下,都有免坐牢的機會。當然,如果像是誣告、偽證這種最重本刑到七年的罪,就不符合上述易科罰金的規定,如果判決有罪須服徒刑而沒有判決緩刑時,都需要入監服刑,法官和檢察官沒有裁量的空間,過去就有位知名政治人物的兒子,因為被判決偽證有罪須服三個月有期徒刑,又沒有緩刑,而須入監服刑的案例。
  也有的時候,是法律有易科的空間,但法官不願意准許被告得易科罰金,或是法官准了,但檢察官不准,例如酒醉駕車,雖然最重本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常常有法官和檢察官不願意讓有罪的累犯被告可以易科罰金的情形,而主張一定要被告接受自由刑,才有教化改過之可能,這時候被告就只能透過上訴或是異議的方式來救濟,否則就不得不進去關了。
  說到這裡,不知道大家對於易科罰金的制度,有沒有比較清楚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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