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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知道勞動基準法有給予勞工每七日一天的「例假」,以及像是端午節這種國定假日之類的「休假」,或是隨著年資而增加的「特別休假(就是日本等國家所謂的帶薪休)」,不過大家知道,上述這三種假日,看似都是休息一天,但仍然有所不同喔!

  所謂的「例假」,指得是勞動基準法第36條所規定的每七日一天的休假,而國定假日則是同法第37條、特休則是第38條,雖然這三種假日依照同法第39條規定,都是放假一天,並且還是可以領薪水,但最大的差別是在於,如果雇主與勞工協商而停止該天休假的時候,在「休假」、「特休」這種「休假日」的場合,依照第39條後段的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只要給予兩倍薪水,但如果是「例假」的時候,就沒這麼簡單,雇主並沒有第39條所謂勞工同意就可以來上班的方便,僅限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所謂的「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要勞工上班,但除了要給付兩倍薪水外,還要依第40條第1項的規定,給予勞工事後補休一天。

  換句話說,對於勞工來說,一個假日到底是「例假」還是「休假」,真的差別非常大。現在行政院所謂七日內「一例一休」的周休二日方案,之所以會受到勞工團體的反彈的理由就是如此,因為比起只有加班後只有兩倍薪水的「休假」來說,「例假」還能補休一天呢!

參考資料:勞動部《勞動基準法權益簡介》七、週休二日出勤工作:「該日如係勞基法第36條規定之例假,事業單位如非因同法第40條所列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等法定原因,縱使勞工同意,亦不得使勞工在該假日工作。事業單位違反上開法令規定,除應依法處理並督責改進外,如勞工已有於例假日出勤之事實,其當日出勤之工資,仍應加倍發給。」http://www.mol.gov.tw/topic/3066/5837/1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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