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日前發生有遊客至新北市坪林區,溯溪遊玩適逢溪水暴漲,地方政府請求國軍出動救援、搜山的情形,或許很多人會好奇,國軍的任務不就是在抵禦外侮、保家衛國,怎麼會擴及災害預防、事後救助了呢?原來,是因為有些法律中的特別的規定,才讓國軍有這樣救災的義務。

  依照憲法第137條第1項規定:「中華民國之國防,以保衛國家安全,維護世界和平為目的。」很多人會以為所謂的國家安全,就只有不被外國侵略,但在近年來,自然災害因為氣候變遷而日趨增加,防禦天災也成為國家安全的重要任務,因此,在幾年前修正國防法的時候,其第2條就比上述憲法規定更近一步:「中華民國之國防,以發揮整體國力,建立國防武力,協助災害防救,達成保衛國家與人民安全及維護世界和平之目的。」明文將「災害防救」列為國防的任務之一,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4項也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及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無法因應災害處理時,得申請國軍支援。但發生重大災害時,國軍部隊應主動協助災害防救。」既然如此,國軍的任務自然也包含了天災搜救在內。

  當然,一般民生災害的預防,並不會要求國軍來負責,而是會交由消防機關來處理,甚至以災害防救法本身的主管機關來說,從來也就不是國防部而是內政部,因此雖然國軍因為國防法、災害防救法,具有救災義務,但必須要在內政部或是縣市政府自認人力不足時,才依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4項扮演補充性的「支援」角色。既然內政部、各地方政府,才是災害防救的主管機關,預算支出就應該由其負責編列,依照災害防救法第34條第6項所制定之《國軍協助災害防救辦法》第16條第3項:「地方政府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開設後,如請求國軍協助民間車輛與機具徵調、物資徵購(用)、委商運輸、災民收容安置,及於中央或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撤除後,請求國軍協助環境清理、復原重建相關工作所需費用,應由受支援機關依本法第四十三條及預算相關法令籌措歸墊,必要時得報請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協調。」在國軍救災完畢之後,國防部可以向請求國軍支援的機關編列預算來返還費用,但在各地方政府軍舉債度日的情況下,有無可能編列預算來彌補國軍弟兄的辛勞,大概只有天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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