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依據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夫妻感情不睦,若分居多年,是有可能被認為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成為裁判離婚的依據,但並非絕對如此,法院還是會依個案判斷。

  近來就有新聞報導,某先生與某小姐同年同月同日生,搶搭「民國99年9月9日良辰吉時」諧音「久久久久」的吉利時辰結婚,不過,後來感情生變,先生離家,之後並提訴離婚,主張太太說話挑釁、謾罵長輩,讓他顏面盡失、夫妻爭吵及感情破裂等等。然而,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有破綻,先生不思溝通擅自離家,歸責先生的不對,判決先生敗訴,婚姻關係繼續。太太希望維持完整的家庭,並表示夫妻雖爭吵,感情也出現破綻,但先生不思溝通就離家,是可歸責的人。

  前面說過,若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得請求離婚,但是,該情事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也就是說,假若夫妻分居多年,該分居事實,可能是一方不告而別,在這種情況,法院不見得會認為婚姻的破裂可歸責於守著家庭的一方。換言之,不要以為跑到外面,幾年後就可以請求離婚了。

  雖然家家有本難唸的經,然從另個角度觀察,雙方感情不好,縱使不能好聚好散,也該想個雙方都能接受而分居的婚姻吧!否則,對大家不都是一種折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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