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opee放暑假  

  新聞報導,最近有件逆子殺母的人倫悲劇,在法律上,逆子還能繼承母親的遺產嗎?據報導指出,一位十六歲少年,夥同少年朋友打昏母親後,抱到同社區另棟大樓的新家浴室,割頸放血致死,遭警方逮捕後,供稱因母親不給六萬元幫友人修車,所以打昏母親強盜財物,擔心母親醒來難交代,一不做二不休而犯下逆倫重罪。因為這位母親留有遺產,有律師竟表示疑犯尚未成年,依法不得判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另外,少年母親名下有財產,少年仍得以繼承遺產。這樣的講法,對嗎?若有人殺害父母,法律還容許其繼承父母的遺產,那豈不是增加各位繼承人為求早日繼承遺產,盡早殺害被繼承人的道德風險嗎?

  正確的觀點,依照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就會喪失其繼承權。也就是說 只要故意殺害被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無論既遂或未遂,被法院判決有罪並宣告刑罰後,依照民法這條規定,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起訴主張確認這個殺人者的繼承權不存在。

  甚至這樣的規定,早在民法草案中就已經存在,曾有判決明確指出:「按「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民法第1144條第2款、第1145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所謂受刑之宣告,係指諭知科刑之判決業已確定者而言。再依民國14年民律草案繼承編第6條第1款規定「因故意致死所繼人或應繼承人而受刑,或未致死因而受刑者,不得為繼承人」觀之,應認繼承人於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而受諭知科刑之判決確定,溯及繼承開始時喪失繼承權,而自始非為繼承人。」(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25號民事判決),可說在90多年前,立法者就已經預見到這種情形,所以民法明定,只要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在其受到法院判刑確定時候,這個繼承人就自始「喪失繼承權」,根本不能對於遺產有所主張。

  甚至,同樣的觀念在人壽保險上面也是司空見慣,凡是受益人企圖故意殺害被保險人,保險法第121條第1項也明示:「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在在都是為了避免受益人被龐大的保險給付所迷惑,犯下殺害被保險人的重大道德風險。

  總結來說,在重視孝道的華人社會,法律倒還沒有恐龍到殺害父母,被判了重刑,卻還能繼承遺產的情形,倘若法律真的容許這種情形,那可能是在其他國家,而不是在現行的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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