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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年前,一位小偷被屋主勒斃的案件,第一審法院近日判決屋主防衛過當,成立過失致死罪,雖輕判屋主三個月有期徒刑,還給予緩刑,既不用關也不用罰錢,仍引起一片譁然。接踵而來的民事賠償,才是屋主要頭痛的。闖空門的小偷,被恰好伴孕妻返家的屋主發現,其稱護妻心切,施展柔道制伏小偷,卻勒到送醫不治。
  什麼是正當防衛?刑法第23條規定:「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基於「法不必對不法屈服」的精神,刑法允許人民對抗現在不法的侵害,就算造成損害也不必負刑責。日本刑法第36條也有類似規定,德國刑法除第32條訂有正當防衛外,還在緊鄰第33條明白規定,若防衛者基於「慌亂、恐懼、驚嚇」而有防衛過當的時候,仍然可以阻卻違法。甚至於,在憲法允許人民持有槍枝保衛自身的美國或其他英美法國家,屋主遇到歹徒闖入家中,允許屋主基於保衛家園目的,對於入侵者行使武力,事後得以「堡壘原則(Castle doctrine)」主張免責。
  回歸本案,小偷正在家裡working stay,屬於「竊盜罪」的現行犯,屋主依法逮捕小偷現行犯,行使武力是「依法令之行為」,可以阻卻違法。法官也認為小偷躲藏家中,於不知小偷是否攜有凶器情況下,一旦脫逃可能對孕妻造成威脅,認定屋主與小偷扭打及壓制行為,是必要的防衛手段。然而,法官最終認為屋主自承小偷已經手發抖、臉發白,不應再從事類似的壓制行為,認為此種狀況下,就是過當的防衛行為。法官在推論過程中,是否有考量了屋主慌亂或驚嚇的立場呢?
  屋主基於「正當防衛」或「依法逮捕」的意思,客觀上以勒住小偷的方式等待警察到來,這是可以想見的,主張正當防衛及逮捕小偷,這部份較無爭議。是否勒太用力?是否勒太久?是否沒注意小偷的身體狀況?才是本案出問題的爭議點。實際上,人命關天,不能說小偷的命就不關天。至於小偷是否吸毒或有前科,不影響人命關天的看法,屋主若過失弄死小偷還是要負責的。但是,像這類型的過失認定,除了嚴謹的刑法理論外,更重要的,案發當時寫實的情景是否有躍然法庭之上?否則將淪為紙上作業,難免落人口實。同樣的實景,看的角度不同,就會有不同的觀點。於本案,法官看到小偷已被打趴處於弱勢方,壓制力道過重所生的損害,認為屋主要負責。可是,屋主心裏想法所表現於外在的相關行為,會影響其壓制動作正當與否的判斷。屋主已制伏小偷,若出於氣憤而猛力續勒,成立傷害致死或是過失致死罪,並無爭議。然若屋主制住小偷後,基於荒亂不知所措的想法,腦中念頭只知勒住小偷等警察來,才是保護孕妻或己身之道,這種防衛者基於「慌亂、恐懼、驚嚇」而有防衛過當的時候,應論以無罪。
  提供實務經驗供予參考,我有過類似屋主的經驗,也是和老婆一同回家,她手上還抱著小貝比。開門進去後,發現浴室有聲音,猜想有小偷,什麼拿椅子擋在門口、考慮搏鬥手段、會不會勒昏小偷……我都沒想到。當時心裡萬般無奈與緊張,趕緊叫老婆抱著小孩躲到一旁,硬著頭皮拿著棒球棍,打開浴室的門,赫然看到一個蜘蛛人。他說:「在練習攀爬,不小心掉進來,隨意參觀!」我故作靜鎮定說:「參觀完,可以走了吧!」我就拿著棒球棍護送小偷出門。小偷竟然跟我說:「再見!」前後經過就這樣。想到打死小偷,我家會變凶宅,而且可能被認為過當防衛,到時還要賠償小偷的家人。如此經歷,使我能稍稍體會本案屋主的心裏狀態,但重點仍在於他是否有預見勒死小偷的可能性?若無法依現場的跡證,對屋主有放開小偷的期待可能性。此時,刑法有套理論,叫作無期待可能性,即若不能期待屋主採取其他作為等待警察的到來,應該判決屋主無罪。
  再回到本案,屋主勒住小偷等待警察來的想法,應屬正常,屋主沒有拿刀棒殺打竊賊,只是徒手制伏等警察來。過程時間相當短暫,勒住小偷合於正當防衛或逮捕現行犯的客觀手段,應該阻卻違法或免除責任。在其他過當防衛的案例,多屬小偷已逃到屋外,屋主仍持刀棍追砍打踢之類的情形。人在急迫緊張的時候,很難想到過當防衛的問題。記住,若非出於惶恐、慌張、驚愕等情況而有過當防衛的行為,還是難逃被判刑的命運。再切記,遇到小偷,行禮如儀放他走吧!看看這位屋主,官司打不完哪!

 

全文刊載於:http://www.storm.mg/article/120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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