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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人都知道竊盜罪是俗稱的「公訴罪」,也就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有人提起刑事告訴或是告發,之後就算撤回,檢察官還是要繼續辦。反之,如果是告訴乃論之罪,像是公然侮辱,不僅不是被害人或是其他有告訴權人不得提起告訴,在第一審之前撤回的話,法院也不能判有罪。但也因為竊盜罪是公訴罪(非告訴乃論罪)的關係,很多時候被害人和被告明明已經達成和解,檢察官頂多也只能給緩起訴,無法做成不起訴處分,但大家知道嗎?有一種竊盜罪是告訴乃論的喔,就是所謂的親屬間竊盜罪。
  基於「法不入家門」的傳統觀念,刑法第324條規定,如果是被告和被害人是直系血親、配偶、同居親屬,甚至其他五等親以內的血親、三等親以內的姻親,就算涉犯竊盜罪,也都算是告訴乃論(這部分比德國和日本還寬鬆,德國重視的是同居關係,所以沒有單純因為親等將告訴乃論的限制放這麼寬,日本則是只有配偶、直系血親、同居親屬。只有台灣是及於五等親血親和三等親姻親)。換句話說,不僅被害人必須要在知道犯罪時,六個月內提告,提告之後於第一審之前撤回,法官、檢察官都會因此受拘束,不能再追究犯罪。以避免法律貿然地介入,反而破壞了家庭間的和諧。
  除了竊盜罪之外,像是侵占罪、詐欺罪、背信罪這幾種和竊盜罪刑度類似的財產犯罪,也都有準用這種規定(分別為第338條、第343條、第338條),所以當是親屬間所為的犯行的時候,全部都是告訴乃論之罪。但如果是刑度比較重的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是涉及威脅暴力的搶奪、重利,或是非屬財產犯罪的妨害自由,就沒有這種告訴乃論規定的適用,可見法律認為,就算是基於親情例外有免受法律介入的可能,在重大犯罪或是暴力犯罪上,就不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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